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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道穿着修身黑『色』大衣的身影从门外迈入,除去颈间一条银灰『色』的丝巾外,周身再没有别的半点装饰,身后还跟着个棕『色』短发的助理……
等等,等等,这个装扮怎么看怎么眼熟。
左琳当场就失态得从沙发上跳了起来,喊出了来人的名字:
“施莺莺?怎么又是你!”
“我还在想你什么时候才会来呢。”施莺莺微微一挑眉,反问道:
“我来我名下的产业视察很奇怪吗?”
——没想到吧,惊喜不惊喜,刺激不刺激?又是我哦。
结果左琳这一喊,就把自己给暴『露』了出去,周围不少尚未离开的、前来办理业务的人顿时就认出了她,窃窃私语的声音越来越大:
“她竟然还有脸来?”
“哦,我懂了,她也是来预约律师的。”
“真想劝她一句,打不赢的,别费心思了。”
左琳当场就涨红了脸,抓起包就落荒而逃掉了,不仅没能请到律师,甚至还给当天的营销号提供了新鲜出炉的野生新闻:
“左琳疑似上门找施莺莺寻仇,有图为证。”
“打不赢官司的话怎么办?只要提前一步上门去堵人就好啦!”
诸如此类的新闻层出不穷,成功把她的名声往深渊里更推了一步;在业界所有数得上名号的律师都被施莺莺挖走之后,左琳也只能硬着头皮,让原本负责处理她的合同的法务队跨行顶上了。
然而“隔行如隔山”这句话能存在这么多年,自然有它的道理所在。
开庭之后,左琳的律师试图从“非法拍摄”的角度入手,来反驳施莺莺一方提出的证据:“这是非正常拍摄,是在我方不知情的前提下拍摄的,侵犯了我方的隐私权!”
“驳回。”法官将施莺莺一方提交的视频证据陈列了出来:
“从视频的拍摄角度来看,被告曾清楚看见摄像设备,并作出了点头允许的表态,这不是非正常拍摄,自然可以作为合法证据提交并使用。”
这下不光左琳愣住了,连她辛辛苦苦花了大价钱才拖下水的律师都感觉不太好了,当场就转过头去死死地盯着她,恨不得从她身上扯下块肉来:
“你怎么不早说你知道她在拍!”
身为当事人的左琳反而比她的律师还茫然:“……有这回事?啊,等一下!”
电光火石之间,她突然想起了施莺莺在她面前晃过去的手机:
如果说有什么摄像设备能够从她面前经过,还让她点头确认的话,那么就是那一瞬间了——
但是她不是为“拍摄”点的头,而是在确认施莺莺的确是那个综艺节目的投资者!
可问题是她现在再解释,也来不及了,因为关于这番证据的争论就是卡在了这个微妙的地方:
左琳点头表态了,证明她知道录像的存在;但她再拿不出别的证据,证明施莺莺是在骗她。
律师眼见不妙,立刻改了方向,从“打赢这场官司”变为“尽可能让对方消气不要再穷追猛打下去”:
“那我方申请和解。”
幸好来的时候,他就觉得自己打不赢这场官司,已经提前准备好了调解的条件:
“我的委托人左琳会在十五日内,于公众平台做出相应的道歉,同时半年内不得继续从事相关行业。”
法官按程序问道:“原告是否接受调解?”
施莺莺想了想,回答道:“接受。”*
——然而这场当庭和解并没能让左琳更好受一点。
或者说,等当天所有去旁听了的人把记录复述出来之后,所有关注着这场官司的人都炸开了:
“板上钉钉的证据都要当庭反悔?明明左琳才是不占理的一方吧,凭什么能张狂成这个样子?就没人来管管这些仗势欺人的明星吗?”
很明显,没有,至少目前为止,在这些争端都还控制在小打小闹的区域内的时候,是没什么人出手的。
正巧此时,施莺莺投资并参与拍摄的《莎乐美》,在各大影视类奖项中又大放异彩,斩获了无数奖项,,包括且不仅限于最佳影片、最佳导演、最佳女主、最佳男主……反正是各种意义上的大满贯。
可以说施莺莺有多风光,左琳就有多崩溃,甚至到了孤注一掷也要让施莺莺跟她一样的地步:
“大满贯又有什么用?”她恨恨地结束最后一个电话,可以说是把父母一辈所有能用到的人情,